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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推行“二手房”买卖预告登记和“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潍坊银保监分关于推行“二手房”买卖预告登记和“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
潍自然资字〔2022〕139 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税务局,各县市银保监管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交易时间长、环节多、风险高和资金负担重等问题,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推行“二手房”转移预告与抵押预告登记和带抵押“二手房”转移等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实施“二手房”转移预告与抵押预告登记制度。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需要使用银行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购房的,买方贷款银行可会同买卖双方,先共同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预告及抵押预告登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依据“二手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发放贷款,实现贷款资金到账与“二手房”转移登记同步办理。

买方不需要银行贷款的,买卖双方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推行带抵押“二手房”过户

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不含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经卖方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同意后,由买卖双方和买方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先行办理“二手房”转移预告、抵押预告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和买方贷款银行可依据“二手房”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实现贷款资金到账、“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抵押预告转抵押权登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