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优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
厦建物〔2023〕14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业主):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1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服务群众,优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手续办理程序,方便实施主体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初步方案
(一)委托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事宜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梯建设位置需占用原有绿化、迁移树木的报专业部门审批后方可迁移。加装电梯涉及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改造的,实施主体应提供相应电力、通信、水电、燃气、化粪池等管网资料,设计单位应实地勘察确认,基坑开挖前必须向管线主管单位申请迁移改造,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管网改造、占用绿化、树木迁移等应纳入初步方案。
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批文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设计质量负责。
三、办理施工登记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电梯安装企业进行施工,填写《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登记表》(详见附件3),并持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登记。
实施主体认为需要加强对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和过程进行管理的,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事中事后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有效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四、档案归档和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DB3502/Z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并完成数字化加工,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详见附件4)、保密协议(如将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委托第三方档案服务机构的需提供)。
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建设(业主代表人或代办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如有)、勘察(如有)等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五、联合检查和竣工登记
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填写《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联合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5),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