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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2014-08-19 (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资源性、季节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部分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少数城市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从全省情况看,绝大部分城市尚未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少数城市虽然推行了阶梯水价但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超过70%。一方面,城镇用水人口不断增加,城镇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亟待加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倡导和树立全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要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三、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实际,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近三年居民家庭用户实际用水量,主动邀请当地消费者协会、相关新闻媒体参与,科学合理确定分级水量。个别地区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别多的,可适当突破上述建议值,但幅度不得超过20%。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要在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工作中予以调整。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城市供水建设实际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等因素确定。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其中本次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时,合表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困难的,可暂执行第一级阶梯价格,但在今后水价调整时应按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成本费用,应逐步计入供水总成本。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弥补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费用不足、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实施范围。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均应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四)计量缴费周期。原则上按月计量结算。各地根据季节性用水差异、现行计量缴费周期习惯等,也可确定以双月、季度、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五)全面推行成本公开。要把成本公开作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各地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级阶梯水量和水价。尚未建立上游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应尽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并可结合此次阶梯水价方案听证一并进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城镇居民、供水企业、消费者协会、社区等各方面意见,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