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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8月28日 川地税发〔1996099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其工商登记虽未改变,但承包人只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司)上交管理费(承包费或利润),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其承包收入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

三、对未设置会计帐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0.5%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0.5%-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2%,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征收率为2%-2.5%。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因帐册不全或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