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7〕125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
为落实《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7〕144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环保局
2017年11月30日
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现就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分别以各区为对象,统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市与各区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 市财政依据各区上年度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和市政府确定的统筹标准,计算确定各区应上缴的本年度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通过列“其他结算上解-污染排放统筹资金上解”结算科目收取。污染物总量是指
“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总和,由市环保局提供。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各区上年度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和
“通知”规定的返还比例,计算确定各区应予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其中,完成
“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40%予以返还;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资
金通过“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