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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4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办税厅电子显示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对外公布本级稽查局或本局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