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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科室:

现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日

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及节能效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承担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节能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中予以更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主体工程、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进度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并根据工程进度(宜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同时施工的阶段)到工程现场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墙体材料使用、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进行查验,并及时填写《淄博市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和 《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查验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巡查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可进行现场抽检。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工程项目,要加大随机抽查或案后回查力度。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第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建筑节能实施综合报告;

(二)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三)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四)机关办公、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经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区(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一定比例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原《淄博市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见附件】

2.淄博市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

3.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查验报告




关于《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03

现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办法》(淄建发〔2019〕102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要求,我市自2002年起陆续开展了新型墙材使用查验、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专项检查和建筑节能监测与认定工作。2006年我市将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2008年推行住建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我市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出台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认可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实施,有效的提高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节能的意识和自觉性,保障了工程质量。但也存在问题:一是两《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工作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方面过于繁琐,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不便。二是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仍不够重视,节能设计变更随意性较大。三是由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节能建筑施工过程落实节能措施不到位,导致形成节能建筑竣工后,对发现的未按图纸施工、节能措施不到位等较大问题整改难度大,甚至无法整改的不利局面。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和认可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及节能效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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