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效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 8月24 日
(联系电话:省文化和旅游厅020-37803848;省自然资源厅020-870187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0-83133570)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技术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护规划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研究、管理、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专门规划。本指引所称的保护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利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而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
第四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历史环境风貌,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对集中成片、规模较大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对近期周边没有大规模建设活动的、规模较小的或单体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可暂不编制保护规划,但应当依法编制和公布保护措施。
第六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措施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告施行。
第七条 文物保护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规划公布后,相关矢量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八条 承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在公布实施前,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或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编制说明组成。
第十一条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总则(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和保护对象、价值评估、现状评估、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和附则等。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相一致。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前须重新评估、修订,在未修订前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保护对象由文物本体和附属文物构成,应当列明受保护文物的清单和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类型、保存状况、级别和历史沿革等。
第十四条 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调查与研究基础上,依据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客观准确地阐述与评价文物价值,突出核心价值。
第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规划衔接等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归纳总结出现存主要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环境风貌的协调性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区域。保护区划划定应按照《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