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4〕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规范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规范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设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市财政拨付区县,用于支持区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从市财政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中安排,重点用于区县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升、公用经费支出等方面。
第四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平、奖补结合、因素分配、逐年核定”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E表示)采用因素分配法。
(一)规模因素(以S表示),权重30%。以各区县学生人数(以s表示)占全部区县学生总人数的比重为分配依据。
区县x的规模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Sx=E×30%×(sx /∑sx)
(二)投入因素(以I表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