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2015〕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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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
,以下简称《
暂行措施
》),推进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本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本规定所称更新用地,是指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除清退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 清退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由实施主体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其自行拆除、清理,所有清退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