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职责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5〕3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17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作好新形势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管理,从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入手,更好地实践“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和落实完善
出口退税机制,实现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对出口企业服务,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防范和打击偷税及骗取
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提高
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受理工作职责
1.出口商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在规定的时限收齐
出口退税单证,并使用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退税申报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工作岗位应审核申报资料、电子数据及纸质凭证是否完整、齐全,经核实无误正式受理的,打印签署意见的《接单登记回执》反馈给出口商,并将企业申报的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等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2.出口商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凭证、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当期申报出口销售额必须完整、及时、准确;
3.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或将企业的申报资料退回企业作调整后,再重新申报;按规定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机关;
4.出口商应将其
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和外汇人民币牌价(汇率)确定方法报征税部门及退税部门审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5.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岗位应指导企业办税人员填写有关
出口退税申报表等资料,为出口企业完成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导,并且提供税务咨询服务,集中反馈审核出具的相关单证证明;
6.出口退(免)税预审工作岗位应做好审核疑点和有关信息的反馈,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后应及时将数据及相关资料提交到退(免)税审核岗位,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申报受理岗位合并设置。
(二)申报凭证、资料按不同情况具体如下:
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相关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即出口当月(所属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包括单证齐全与单证不齐部分;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凭证资料、证明文件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
③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进口)货物证明及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2.外贸(工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及其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5)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结果清单
③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3.特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