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

闽价商〔2018〕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