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的通知
潍人社字〔202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妇联,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司法局、总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速裁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各级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仲裁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快调、快立、快审、快结”速裁工作机制。
(一)建立“快调”工作机制。坚持优先调解、先行调解原则,积极引导维权女职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针对女职工和企业的不同状况及争议类型,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制定合法合理且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案,促进争议柔性妥善解决。对于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及时进行仲裁确认,制作仲裁调解书;对于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如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二)建立“快立”工作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做到有案必立。申请材料齐备的,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场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或告知其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三)建立“快审”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对“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优先处理。推进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积极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并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决定采用要素式办案方式处理的案件,积极开展庭前引导,确定争议要素,进行要素式审理,提高庭审效率。
(四)建立“快结”工作机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确保立案后30日内审结。采用要素式审理的,努力缩短庭审时长和仲裁审限,规范制作要素式文书。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一律适用终局裁决。文书生效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及时履行义务,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力促案件快速处结。
二、强化部门联动,实现应援尽援
切实增强部门联动实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维权服务站点、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法律援助站点等阵地作用,协助劳动权益受侵的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依托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受理、参与争议调解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