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府发〔200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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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市商贸局等部门《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7日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商的促销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应切实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和促销活动的安全。
在开展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在促销宣传中有“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展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开展促销活动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广告,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影像或图片。促销的商品及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中的附加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应当明显标示。
(二)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零售商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三)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四)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营业日(含三个营业日),且要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等有安全事故隐患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
(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分布区域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要保证足量完整销售,中间不得中断或人为控制促销活动时间,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所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以促销商品为由,拒绝退换或为消费者退换设置障碍。
第九条 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妥善保存促销活动的有关资料,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一)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降价起止时间,标明原价和现价。不得以虚构原价的方式进行打折让利促销活动。
“原价”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在本交易场所的成交记录,不能作为原价的依据。
(二)在有奖销售中,应当明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当预定的商品批次和数量没有销售完毕时,不得提前终止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三)零售商在开展积分返利促销中,应当明示积分商品方式、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四)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应当事先明示积分商品的范围,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五)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返券使用期限自购买商品行为结束当日始,应不得少于七个营业日。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六)在会员制促销中,零售商应当明示会员资格的确认办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围及购物时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