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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19〕6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改社会〔2019〕155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要求,落实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人社厅面向省内企业,公开征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福建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福建省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试点实施程序

  (一)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可在福建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http://cjrh.fjcpc.edu.cn)注册登录,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向全社会公示。

  (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以发布之日起正式计算建设培育期。

  (四)企业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可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认证企业实施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备案,并向全社会公示。

  (五)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四、支持管理措施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