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的通知
(镇建规〔2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施工图审查中心、市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水管理,确保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
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已办理开工手续尚未施工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及时同有关单位商定,按照本规定调整供水设计。
附件:《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住宅生活给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生活给水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使用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住宅生活给水工程。改建住宅生活给水工程条件具备的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供水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住宅增压供水尚应符合《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供水方案
第四条 居住区给水系统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了解市政给水管网口径、水压等情况,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居住区室内、外给水方案。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用水时,必须同时提交居住区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居住区室内外给水方案。
第五条 居住区的生活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直供水层数应根据地形高程和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确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因周边市政给水管网口径偏小造成水量、水压不足时,应对周边市政给水管网进行改造,并与居住区配套同步实施,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也可参考下表选择:
居住区规模(户) |
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m3/h) |
居住区进水管口径(mm) |
居住区给水接入点处市政管道口径(mm) |
低于200 |
35 |
DN150 |
DN200 |
200-600 |
35-75 |
DN200 |
DN300 |
600-1000 |
75-90 |
DN300 |
DN300 |
1000-2000 |
90-180 |
DN300 |
DN400 |
第六条 在市政给水管网水量满足的情况下,水压仍不足的,应设置加压装置。
第七条 为便于日常运行和维护,居住区的给水增压站应相对集中设置。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增压供水的规模和水压。居住区分期建设时,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要求进行竖向分区,分别设置加压装置加压供水;当居住小区规模较小,经经济技术比较分区加压供水并不经济时,宜合并使用同一加压装置。
加压装置、泵房
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设置给水加压站,当市政管网供水能力较大,可采用无负压给水增压设备加压;当市政管网供水能力不足又不具备改造条件时,应采用水池加水泵加压。
第十条 居住区生活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住宅生活给水增压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包括泵房内的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
第十一条 无负压给水增压泵房应满足设备布置要求,使用一级增压设备时,面积不小于30米2;使用二级增压设备时,面积不小于45米2;使用三级增压设备时,面积不小于60米2。泵房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5米。
第十二条 采用水池加水泵加压方式时,水池、泵房单独设计。
第十三条 居住区生活给水泵房应有两路供电,在一路供电线路停电时,另一路可自动或手动切换供电。增压设施应配置远程监控终端。
管材
第十四条 根据建筑物内的给水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合理选择管材压力等级,所选用的管材、管件应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管材和管件的标称允许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工作压力。多层住宅可选用PE、PPR管、钢塑复合管;高层住宅应选用钢塑复合管、不锈钢管等高强度管材。
减压阀
第十五条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参照《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设计规程》CECS109-2000要求设置减压阀。
第十六条 减压阀的设置应便于安装、管理、操作和维修,当减压阀设置在管道井内时应留出足够的空间。
第十七条 减压阀型号应统一,便于维修,宜选用供水企业推荐使用品牌、型号。当使用特殊品牌时,建设单位应向使用维修部门提供备用减压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且每种型号不得少于5只。
水表
第十八条 多层住宅水表采用普通水表,设置于户外,“埋地式”安装。安装尺寸详见附图1。
第十九条 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水表应采用智能化远传水表,设置于建筑管道井内,分层安装,在底层设置数据采集器集中采集,安装尺寸详见附图2。如用户需要,多层住宅也可采用智能化远传水表,安装方式同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 水表前安装防盗闸阀,水表后安装闸阀。安装在管道井中的防盗闸阀应选用全通径铜闸阀。
第二十一条 埋地式水表井、水表管道井必须留有足够空间,以便于操作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本技术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镇江市新建住宅增压供水技术管理规定》(镇政建2006-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