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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公平、合理、有序利用住宅小区停车位,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活动,我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示范文本)》,作为《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附件,现予印发,供大家参考适用。原《深圳市(小区)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2月9日




深圳市   (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排队、文明行驶、有序排队、规范停放。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 个,房屋 套,平均每套房屋 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其中规划车位、车库 个(地上 个,地下 个,固定车位 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增设车位、车库 个,固定车位 个。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鼓励停车场管理单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车库的收益归属:

○归属业主共有;

○归属建设单位,享有停车费的  %。


第二章 车位、车库的使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户类型包括: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

□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为:

○车位、车库富余,每套房屋可办理 张月卡、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 张月卡、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车位、车库紧缺,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在办理的月卡数量达到车位、车库数量时,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可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数量限定为  辆,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缴纳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的停车月卡数量等于车位、车库数量,且无法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需求时,业主委员会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管理轮候库。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轮候,尚未办理过月卡的申请人优先于已办理过月卡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的车位、车库使用方式为:

○设置固定车位  个;

○无法设置固定车位的,办理  张月卡(本项不纳入车位、车库总量控制);

○不共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车位、车库,无需设置。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    个。

已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优先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

无需充电的汽车确需停放在该类车位的,在车辆显眼位置留下联系电话,在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且有其他车位、车库空余情况下,予以让位停放。


第三章 车位、车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车主,应当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行驶证、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均视为外部临时车。

业主可以授权以下人员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

□配偶;□父母;□子女;□租户;□其他: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按月公示如下内容:

□可使用的车位、车库总数;

□停车月卡、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的期初、期末数量;

□上一自然月的外部临时车数量;

□其他:     。

第十五条 外部临时车用户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询问来访事由、与业主确认来访事项并登记车主联系方式。

受访人应当提醒督促来访车辆遵守本规约,来访人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发生纠纷时,受访人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格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需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是否根据市场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高峰期是指每日的下午 点起至次日上午 点前,停车平期是指每日的上午 点起至下午 点前。

各类型用户的停车费标准如下: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 元/每月;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 元/每月;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按月收费,人民币   元/每月;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外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定额收费:     ;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阶梯收费: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

□连续二个月从未离开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外部临时车将按照“僵尸车”处理方式报告相关部门。

以上收费方案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在停车高峰期禁止

   用户进入停车场。

除固定车位月卡用户外,车辆进入停车场自主选择车位停放。无空余车位、车库时,按排队顺序进入。

第十九条 各类用户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规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