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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023年12月起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