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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 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2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5-0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二条、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六条(四)失效,管理对象灭失,第六条(五)失效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