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精神,为了公平税负,现就我市部分
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下列
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量单位
普通粘土 1.00元 吨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粘土除外)
砂 岩 1.00元 吨
河 砂 1.00元 吨
鹅 卵 石 1.00元 吨
矿 泉 水 3.00元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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