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宁波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意见》(XX〔2024〕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奖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其中,中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奖励、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补助等;市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奖励、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发展、以及用于支持数字化改造培训、监理、评估、安全等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确定市级项目奖补金额,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市级以及属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其中,中央奖补资金的使用还应该符合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原则上中央、市级、区级三级财政按照5:3:2的比例给予支持。根据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上述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如需调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
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第七条 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对列入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对列入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的,中央奖补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的,中央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补。
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其中,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不含生产性设备。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第十条 支持supOS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按照我市关于培育supOS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打造一批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快速化的工业APP等数字化产品。对列入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服务商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由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一)数字化改造培训。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题,分行业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的人才支撑能力。
(二)监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进度进行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的把控,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评估服务。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完成后的水平进行评测认定,实施整体试点工作的验收评估。
(四)安全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安全评估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安全服务范围,定期开展安全监测。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部分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下达方式。其中: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中央、市级补助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属地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确定相关项目补助金额,在预拨至各地的中央、市级补助资金中直接列支,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及时给予清算,多退少补。
(二)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奖励、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奖励、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建设补助、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奖补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属地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明确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
用于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的市级奖补资金,由市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分阶段布置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入库。市经信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公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库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竣工验收。各地经信部门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推进计划,适时发布项目竣工验收通知,并牵头组织专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详见附件1)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经信局同步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做好验收核查工作。
(四)资金拨付。
1.中央奖补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区(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数等内容切块预拨至相关区(县、市)。市级奖补资金结合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预拨至相关区(县、市)。
2.对通过竣工验收且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各地经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属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在中央、市级以及属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进展顺利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各地可以采用预拨的形式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项目单位,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计划补助总额的5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后,按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要求各地在每年9月份前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各地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清单及资金使用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分别根据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市级奖补资金预算情况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组织开展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后,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竣工验收。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附件2),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确定项目是否竣工,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和财务核查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竣工。对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根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意见核定项目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补助项目名单及金额,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在预拨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十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材料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补助项目名单及金额,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在下达的市级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对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在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十七条 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启动。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启动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流程。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提供的服务商。
(三)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分批次支付资金。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金额不高于50%,中期验收评估后拨付不高于30%,终期验收评估后拨付尾款。
第十八条 市级项目评定和竣工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市经信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定采取书面评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答辩或现场审核。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各地经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
(一)市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各地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各区(县、市)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项目奖励(补助)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2月29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予以奖补。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及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出台属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支持政策。
附件:1.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办法
2.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办法
附件1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
(三)项目投资明细表。
(四)其他与验收核查有关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竣工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审查和质询,并审核项目投资明细表中主要软件、技术及配套硬件安装使用情况,实名填写《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家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1-1),专家签名终身负责。专家组应形成一致意见,专家组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最终专家意见。同步,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进行评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出具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综合确定项目是否竣工。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二)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40分的;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审核等项目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地经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财务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与项目财务核查无关的其他核查要求,并可向属地经信部门报告申述;项目建设单位无故拒绝项目财务核查的视为其主动放弃专项资金补助。
四、财务核查相关要求:
(一)项目财务核查依据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
3.经竣工验收专家组签字的竣工验收审核表、项目投资明细表、第三方评估机构盖章的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
4.项目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其他有关材料。
(二)项目可补助投资额的确定
可补助投资额=软件投入+技术投入+配套硬件投入;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相应付款凭证为依据,以此来认定软件、技术及配套硬件的投资额。发票开具时间应晚于《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的时间要求,并早于项目竣工日期。付款时间应早于项目竣工日期。所有投资额计算均取经审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发票金额与已付款金额中孰低值,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1.软件投入: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企业必须提供软件购置或开发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2.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采购合同、相应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3.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企业必须提供硬件采购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对于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配套硬件,须提供配套硬件原始购置票据确认距离首次出厂购买日期在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二手配套硬件转让。
(三)财务核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核查后需提交项目财务核查报告。报告必须披露以下内容:
1.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可补助软件、技术及配套硬件投入清单确认表。
2.财务核查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数产生差异的须详细说明差异原因(附件1-2)。
3.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财务核查内容。
附件:1-1.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家竣工验
收审核表
1-2.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财务核查明
细表
附件1-1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
专家竣工验收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手机 |
|
|||
一、否决项 |
||||||
说明:验收中,若出现以下情况的,总得分直接为0分,不再进行后续评分。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1.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
0分 |
|
||||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0分 |
|
||||
3.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项目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
0分 |
|
||||
二、评分表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数字化基础 能力提升 (25分) |
智能装备(产线) |
6分 |
|
|||
网络设施及安全 |
7.5分 |
|
||||
数字化覆盖范围 |
4分 |
|
||||
数据资源 |
7.5分 |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应用场景建设 (48分) |
共性场景 |
27分 |
|
|||
个性场景 |
21分 |
|
||||
综合绩效提升 (7分) |
产品质量 |
2分 |
|
|||
生产效率 |
3分 |
|
||||
价值效益 |
2分 |
|
||||
组织保障 (20分) |
数字管理 |
10分 |
|
|||
人才建设 |
5分 |
|
||||
资金投入 |
5分 |
|
||||
三、总得分 |
100分 |
|
||||
专家组意见: 1.根据验收评分情况,形成专家组意见。 2.项目投资明细表变动情况。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企业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财务核查明细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类别 |
序号 |
根据企业上报数填报 |
按审计核实后数据填列 |
|||||||||
项目实际投资内容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申报投资数 |
数量 |
发票开具时间 |
不含税发票金额(1) |
截止项目建设期止实际已付款不含税金额(2) |
审核确认投入数 |
差异说明 |
备注 |
||
一、软件投入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二、技术投入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三、配套硬件投入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项目竣工验收通知):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
(三)项目投资明细表。
(四)其他与验收核查有关材料。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竣工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审查和质询,并审核项目投资明细表中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实名填写《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专家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2-1),专家签名终身负责。专家组应形成一致意见,专家组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最终专家意见。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主要建设目标未完成的;
(三)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75分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审核等项目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财务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与项目财务核查无关的其他核查要求,并可向属地经信部门报告申述;项目建设单位无故拒绝项目财务核查的视为其主动放弃专项资金补助。
四、财务核查相关要求:
(一)项目财务核查依据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
3.经竣工验收专家组签字的竣工验收审核表、项目投资明细表;
4.项目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其他有关材料。
(二)项目可补助投资额的确定
可补助投资额=设备投入+软件投入+技术投入;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相应付款凭证为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软件及技术投入的投资额。发票开具时间应晚于《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的时间要求,并早于项目竣工日期。付款时间应早于项目竣工日期。所有投资额计算均取经审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发票金额与已付款金额中孰低值,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1.设备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企业必须提供硬件采购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对于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设备,须提供设备原始购置票据确认距离首次出厂购买日期在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二手设备转让。
2.软件投入: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企业必须提供软件购置或开发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3.技术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采购合同、相应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四)财务核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核查后需提交项目财务核查报告。报告必须披露以下内容:
1.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可补助设备、软件及技术投入清单。
2.财务核查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数产生差异的须详细说明差异原因(附件2-2)。
3.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财务核查内容。
附件:2-1.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专家竣
工验收审核表
2-2.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财务核
查明细表
附件2-1
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
专家竣工验收审核表(企业级平台方向)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手机 |
|
|||
一、否决项 |
||||||
说明:验收中,若出现以下情况的,总得分直接为0分,不再进行后续评分。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1.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
0分 |
|
||||
2.项目主要建设目标未完成的; |
0分 |
|
||||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0分 |
|
||||
4.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项目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
0分 |
|
||||
二、评分表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基础能力 (25分) |
边缘接入能力 |
5分 |
|
|||
设备接入能力 |
10分 |
|
||||
软件部署能力 |
10分 |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应用创新 (25分) |
平台应用总体要求 |
5分 |
|
|||
服务能力 |
15分 |
|
||||
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
5分 |
|
||||
安全管理 (10分) |
网络防护安全 |
3分 |
|
|||
数据安全 |
3分 |
|
||||
安全规范性 |
4分 |
|
||||
运营服务 (20分) |
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应用数量 |
10分 |
|
|||
平台持续研发和运营能力 |
10分 |
|
||||
综合绩效提升 (20分) |
经济效益 |
10分 |
|
|||
知识产权成果 |
10分 |
|
||||
三、总得分 |
100分 |
|
||||
专家组意见: 1.根据验收评分情况,形成专家组意见。 2.项目投资明细表变动情况。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企业签字:
年 月 日 |
||||||
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
专家竣工验收审核表(工业云平台方向)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手机 |
|
|||
一、否决项 |
||||||
说明:验收中,若出现以下情况的,总得分直接为0分,不再进行后续评分。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1.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
0分 |
|
||||
2.项目主要建设目标未完成的; |
0分 |
|
||||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0分 |
|
||||
4.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项目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
0分 |
|
||||
二、评分表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基础能力 (10分) |
基础能力 |
10分 |
|
|||
应用创新 (40分) |
服务能力 |
30分 |
|
|||
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
10分 |
|
||||
评分项 |
指标名称 |
标准 分值 |
打分 |
|||
安全管理 (10分) |
网络防护安全 |
3分 |
|
|||
数据安全 |
3分 |
|
||||
安全规范性 |
4分 |
|
||||
运营服务 (30分) |
企业应用数量 |
20分 |
|
|||
持续运营能力 |
10分 |
|
||||
综合绩效提升 (10分) |
经济效益 |
10分 |
|
|||
三、总得分 |
100分 |
|
||||
专家组意见: 1.根据验收评分情况,形成专家组意见。 2.项目投资明细表变动情况。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企业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2
宁波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财务核查明细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类别 |
序号 |
根据企业上报数填报 |
按审计核实后数据填列 |
|||||||||
项目实际投资内容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申报投资数 |
数量 |
发票开具时间 |
不含税发票金额(1) |
截止项目建设期止实际已付款不含税金额(2) |
审核确认投入数 |
差异说明 |
备注 |
||
一、设备投入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二、软件投入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三、技术投入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