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预发〔2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市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备标准、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内容,资产配置是否符合市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各部门(单位)。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