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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发〔2008〕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4〕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淮安市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是指:(一)经批准核销剥离的企业应收款项(权益);(二)经政府批准收购的政策性不良金融债权(权益)。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和考核。市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规范操作、依法清收。

第二章 清查核实

第五条 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清查不良国有债权的存量、可处置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分门别类建账造册,按规定时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新增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的确认,由企业申请,中介机构鉴定,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需核销的企业不良国有债权,由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债权收购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金融资产公司在淮安市辖区的不良金融债权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整体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债权处置

第八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处置程序为:由企业或资产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报国资委审批、中介机构或专家鉴定(资产评估)、挂牌交易(公开拍卖、协议回购、追索清收)、上交收益。

第九条 企业不良国有债权处置应根据不良国有债权实际情况,本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原则上实行协议回购,属于改制企业核销剥离的国有债权,改制后企业可申请回购;

(二)对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和个人的债权依法公开拍卖;

(三)对经营状况较好、但一时难以还清的企业的债权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四)对于存在瑕疵追偿难度大的债权,可委托法律中介机构运用风险代理清收;

(五)对情况特殊的债权可以物抵债;

(六)通过法律途径组织清收;

(七)对暂时偿还确实困难的债权,建立跟踪追索制度。

第十条 对企业申请回购不良国有债权的,由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鉴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回购。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置的不良金融债权,资产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通告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拟申请法院执行清收不良国有债权的,由资产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