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199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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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12月23日
盐城市市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合理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归单位所有,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三条 凡在盐城市市区(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驻城部分和盐城经济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属驻盐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住房基金的建立与筹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组成内容是:
(一)财政拨人的用于住房的维修、建设资金;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四)经批准提取的住房折旧、大修理资金;
(五)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
(七)从预算外资金中按5-10%提取的资金;
(八)从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九)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十)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组成内容是:
(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提取的住房折旧;
(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四)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
(五)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
(六)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七)从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和借入的资金;
(八)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住房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应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的核定和划转。对现有住房资金不足,或没有住房基金的单位,是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是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分别比照全额预算与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按基本开户行办理的原则,市区所有工商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分别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基金经财税部门核定后,由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到有关银行信贷部门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其中售房收入按《 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的规定,缴存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有关银行住房信贷部门开设的专户内。
第九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形成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关银行住房信贷部门办理,财政部门监督,税务部门支持,市政府决策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