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81号令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31日七届2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第四条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七条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第十二条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
第十三条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
第十六条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绿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市政园林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市政园林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建设各阶段同步建立绿道档案,并依法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实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二)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
(三)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管理。
绿道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市政园林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城市维护经费年度计划,按照市市政、绿化、环卫、路灯等相应养护定额标准、考评等级确定。
第三十条 绿道设施发生破损、陈旧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景点、线路发生变化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标识、标线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经市政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完成后恢复绿道原貌,并经市政园林部门验收合格。
第四章 使用与运营
第三十三条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第三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的。
(二)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