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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6〕217号

市城乡建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2014〕15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精神,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不含马尾区,下同)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自来水价格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基础价格分别由现行1.70元/吨和1.9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和2.6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基础价格由现行3.0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价格执行周期为7年。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即自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至2019年12月31日抄见量止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1.70元/吨、1.9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2.30元/吨;2020年1月1日抄见量起至2023年12月31日抄见量止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再分别由2.10元/吨、2.3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2.60元/吨。

  以上自来水价格均为终端基础水价,包含水资源费、水损耗等费用,供水企业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建筑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二)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并对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即第一阶梯水量保持不变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由现行19-25(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调整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由现行26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调整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可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

  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二、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民用水由现行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1.5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其他行业用水由现行1.1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三、价格调整时间

  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自2017年1月1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