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8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的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通过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采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行政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集中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承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业务,其业务运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集中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物尽其用,满足使用年限;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七条 下列资产应集中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但以下资产除外: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有毒、放射性等资产,军用、警用等专用设备,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或不适宜集中处置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辆,由单位送机动车回收公司回收;
(三)经批准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由单位直接送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 需集中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九条 资产集中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集中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集中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集中处置内部管理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按照《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徐政规〔2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