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2〕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河沙”仍暂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 ( 渝地税发〔2000〕122号文)执行。但用其他矿产资源(如石粉、山沙等)替代河沙的,则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其适用税率征税。“粘土”中的“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耐火粘土”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