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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川劳险〔1993〕95号
泸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文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