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第四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六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能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的,可以作为应急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补抽提供应急服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应在每年5月、11月上旬期间内提交书面入库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填写申报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单位推荐的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证书提交所在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其负责核实原件并征求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签章后送省招标投标协会汇总;
(四)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聘请基础工作后,拟订初步通过审查的评标专家名单,经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入库专家参加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等内容的入库培训;
(六)省发改委组织对参加培训的拟入库专家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考试合格的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查,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可根据需要,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聘书。
评标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其中涉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变更,应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程序执行。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修改的,由其本人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修改。
第九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均不得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工作。
第十条 已入库的评标专家不再具备《办法》第四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发改委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
曾被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被终止评标资格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但未被禁止重新申请的申请人,从取消资格或被除名之日不满五年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负责接收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的具体部门、联系方式和接收时间安排,同时报省发改委汇总一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应根据省发改委意见、专家考评、继续教育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业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3年至少组织1次继续教育并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验证。对未进行证书验证的专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大纲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有条件的地方,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按照资源整合、适当集中、方便抽取的原则部署抽取终端。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等单位具备《办法》第十七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规定。
抽取终端负责抽取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存档。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抽取终端抽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设有抽取终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抽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抽取地域。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因健康原因、擅离职守或回避事由不能继续评标的情形的,在评标委员会专业组成不受影响的情况下,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项目重新评标时,原评标专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原评标专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职责或者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二)抽取过程中,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四)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