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试行)》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16〕51号)规定,2016年5月3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规定,2016年5月3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地税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344号)的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经2015年省地税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6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及《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34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