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03月27日津科外〔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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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有效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着重推进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产学研一体化的长效合作机制的建设,打造集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统筹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规范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配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开展,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并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内容和形式不同分别认定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国际科技合作企业,并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认定、管理。
第三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依托本市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本市重点科研机构、大学下属院、系、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是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重要承担部门,由相关科研机构、大学推荐申报。
2、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海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学、高技术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能力在现有合作基础上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对本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年均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5、有能力吸引海外创新团队或人才来津开展短期或长期研发工作。
第四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认定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机构具有专职从事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寻访、引入、推荐、评估、走出去等中介服务。
2、具有5家(含)以上的海外国家级、区域级或专业行业领域的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
3、年均开展项目对接100项次(含)以上,年平均开展境内(外)大型技术转移对接活动2个(含)以上,年均为我市引进国际先进技术10项(含)以上。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并购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外资研发机构落户本市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的认定条件
是指依托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孵化转化载体、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集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输出,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企业孵化等功能,围绕转变增长方式、产业结构调整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进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我市境内高新区、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其主导产业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支柱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集中。
2、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并得到所属地区或部门在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园区内25家(含)以上企业或机构与海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知名企业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相结合。
4、近二年内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至少取得10项(含)具有明显市场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结构升级、完善和丰富产业链方面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具有专职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人员3名(含)以上,具备开展企业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