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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干混砂浆产品生产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海市干混砂浆产品生产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规建质〔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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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为了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干混砂浆(干拌砂浆)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珠规建技[2009]53号)的要求。按“总量控制、做好规划、严格把关、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干混砂浆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基本条件

(一)企业生产条件须符合《珠海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基本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和《珠海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要求。

(二)企业设置符合珠海市干混砂浆布点规划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要求,具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污染物监测报告。

(四)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砂浆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上岗证的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师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六)所用的水泥全部为散装水泥。

二、备案程序

干混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实行两阶段的备案审查,第一阶段:在建厂前,由申请人按要求向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申报。备案审查遵循工艺先进、技术可靠、符合规划的原则,在总量控制范围内,评选优秀企业予以备案。申请企业在取得《珠海市干混砂浆建厂备案书》后,按备案内容建厂。

第二阶段:建厂完成后,申请人按要求向珠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报公司备案;市散装水泥办应对照第一阶段备案内容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市散装水泥办、市质监站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检,核查合格后下发《珠海市干混砂浆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三、备案资料

(一)第一阶段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系统说明工厂选址、生产流程、技术条件、实验室设置标准等,申请人应在报告中须承诺按备案申请内容和提交的其它材料建造生产线和配套设施。

2、拟建厂区平面布置图;

3、与厂址用地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生产线生产工艺设计及系统流程图;

5、主要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

6、技术和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及生产技术优势。

(一)  第二阶段备案资料。

1、申请企业填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企业执行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认证、建材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及环境管理手册。

5、企业工艺流程图及主机设备、检验设备表;

6、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7、具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污染物监测合格报告。新建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8、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外市干混砂浆产品备案管理

外市干混砂浆是作为我市产品的必要补充,其生产厂家的规模技术水平须高于我市企业标准,新研制开发的特种砂浆应当出具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推荐证书或鉴定证书,企业须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外市干混砂浆申请备案应在我市设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产品应按要求送检。其备案程序参照本市第二阶段审查进行。

五、备案的监督管理

凡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干混砂浆,应当取得《珠海市干混砂浆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使用未取得备案证书的干混砂浆产品。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干混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一)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备案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散装水泥办提交换证申请书;市散装水泥办受理后应当对持证企业进行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发放《备案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告其《备案证书》失效。

《备案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散装水泥办在每年12月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1、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2、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3、擅自涂改、出借《备案证书》的;

4、《干混砂浆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5、《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6、虚开产品销售发票,或提供虚假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的。

(二)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散装水泥办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要求后批准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4、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三)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办应当对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干混砂浆产品进行质量抽查。

1、干混砂浆持证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市散装水泥办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散装水泥办予以通报,并注销其《备案证书》;

2、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干混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被抽查不合格的,市散装水泥办将注销其《备案证书》;

3、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干混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凡被注销《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备案证书》。

(四)检测机构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干混砂浆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干混砂浆监管手册》中。

(五)《备案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下月10日之前向市散装水泥办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进行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本通知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2、《珠海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要求》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珠海市干混浆生产与应用基本技术条件

1、     总则

1.1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文明施工程度,保证干混砂浆生产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技术条件。

1.2本技术条件所指干混砂浆又称干砂浆、干粉料,俗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采用干混工艺生产的砂浆。

2、术语和符号

2.1干混砂浆(干拌砂浆)按照用途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普通干混砂浆包括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特种干混砂浆包括干混瓷砖粘贴砂浆、干混耐磨地坪砂浆、干混界面处理砂浆、干混特种防水砂浆、干混自流平砂浆、干混灌浆砂浆、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和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等有特种性能的干混砂浆。

2.2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的分类和标记必须符合《预拌砂浆》(JG/T 230-2007)的规定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

2.3 企业生产已有相关产品标准的特种砂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属新研制开发的特种砂浆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新研制开发的特种砂浆分类标记应符合《预拌砂浆》(JG/T 230-2007)标记原则。

3、生产设备条件

3.1生产干混砂浆产品的企业,应有独立的配有烘干系统的专用预拌砂浆生产线,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年;混合机应达到“高混合均匀度、高混合容积率、混合时间短、卸料速度快、卸料干净”的要求,混合机有效搅拌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大开门卸料混和机应在15秒内卸净,单管卸料混和机应在30秒内卸净,混和机内干混砂浆残留量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公称容积的3% ,混和均匀度变异系数(CV)不应大于5%。

3.2环保设施齐全。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环保标准要求,以及《预拌砂浆》(JG/T 230-2007)的有关规定。生产线所有扬尘点应配有收尘装置,干砂输送皮带等输送设备具有防尘罩,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要求。

3.3干砂应有粗、中、细三级筛分系统,砂子最大粒径不大于5.

3.4生产线应有自动称重计量系统,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用满足连续生产要求,添加剂称计量精度在1%以内;胶凝材料称计量精度是在1%以内;砂称计量精度在2%以内;包装机的称量精度在1%以内。其中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计量允许偏差见下表。

干混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掺合料

集料

外加剂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计量允许偏差

±1%

±1%

±1%

±0.5%

±1%

3.5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应有DCS计算机在线自动控制系统

3.6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或签约合作物流公司应当有2台以上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30个以上散装砂浆筒仓,散装砂浆筒仓应配有搅拌系统、防离析系统、电控系统、防尘系统。

3.7干混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3.8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散装系统,应有3个以上独立的散装砂浆储库,库容量不小于100吨,发散能力达到80%以上。

4、生产技术条件

4.1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鼓励砂浆生产企业积极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认证、建材环保产品认证。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4.2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4.3具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污染物监测合格报告。

4.4原材料要求

4.4.1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必须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产品鉴定。

4.4.3每种原材料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所采购的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检验或验收。

4.4.4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各种原材料按质堆放,不混杂。

4.2.5应建立原材料上料过程记录。

4.2.6必须能分别储存过筛前后的砂,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标识应清晰,在储存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2.7砂上料过程必须有专人控制,并保留上砂记录,保证正确使用过筛后的砂生产预拌砂浆,在上料过程中使砂的质量保持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4.3砂浆的配合比设计

4.3.1配合比设计应当按《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36-2004)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性能指标,以及进厂原材料技术指标,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4.3.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干混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实验室试验重新确定,当干混砂浆质量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生产实际中使用。

4.4生产质量控制

4.4.1应制定原材料进厂控制指标,并按控制指标进行验收检验。

4.4.2生产过程控制及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应采用DCS计算机控制系统,计量系统应采用电子计量称,并定期对电子计量称进行校准。

4.4.3生产使用的干混砂浆配合比与技术部门下达的产品配方保持一致性,配合比记录应保存完整。

4.4.4砂浆混合必须采用强制性搅拌机混合搅拌,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4.4.5各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制度应齐全。

4.4.6产品检验

4.4.6.1企业必须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应具备检测砂浆堆积密度、湿密度、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空气含量、流动度、保水性、抗渗性及砂浆各种原材料性能能力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4.6.2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预拌砂浆》JG/T 230-2007及各特种砂浆标准)的规定,进行砂浆质量检验,建立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出厂砂浆应必须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各等级普通干混砂浆抗压强度富裕值不小于1.5MPa,其余指标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4.4.6.3砂浆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预拌砂浆》JG/T 230-2007规定的出厂要检测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试验结果。当用户需要时,生产企业应在砂浆发货之日起3天内提供除28天强度、14天粘结强度、抗渗压力、干缩率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

4.4.6.4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预拌砂浆》(JG/T 230-2007)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4.4.6.5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客户提供砂浆产品使用说明、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4.5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4.5.1干混砂浆可以袋装或散装。散装应采用专业运输车辆及贮罐。

4.5.2干混砂浆的包装袋或散装罐上必须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有关信息,标志内容包括: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商标;4)强度等级;5)加水量范围;6)生产日期;7)批号;8)生产单位、地址、电话;9)产品贮存期。

4.5.3散装干混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

4.5.4砂浆储存应采用防雨、防潮措施,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普通干混砂浆贮存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出厂前需要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生产企业人员条件

5.1企业具备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至少2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砂浆生产或建材行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上职称。

5.2砂浆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经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检验机构颁发的砂浆检验培训合格证。

5.3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6、生产企业实验室条件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必须符合“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并通过市散办组织实施的实验室能力评审。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7、交货与验收

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按《预拌砂浆》JG/T 230-2007标准“10订货与交货”的要求进行订货与交货,双方共同按《预拌砂浆》JG/T 230-2007要求抽取不少于40干混砂浆样品进行签封。在90天内,如需方对砂浆质量有疑问,双方共同对该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有CAL和CNAS认可资质)进行仲裁检验。

8、砂浆应用技术要求

8.1砂浆进入施工现场,砂浆生产厂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近期型式检验报告和企业检测部门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8.2砂浆进场使用前,施工方应按《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要求进行复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8.3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加水量范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8.4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炎热天或大风天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超过凝结时间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8.5施工方不得自行添加其他组分来变更砂浆用途和等级,由此产生的质量事故由施工方负责。

8.6砌筑砂浆的施工应按《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36-2004)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及时回收使用落地灰,超过凝结时间严禁重复使用。

8.7抹灰砂浆不应施工在比其强度低的抹灰砂浆层上,其施工应按《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36-20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8.8地面砂浆应根据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预先润湿基层。其施工应按《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 15-36-2004)、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9其它特种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控制详见各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珠海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要求

1、总则

为完善干混砂浆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干混砂浆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

2、环境条件

2.1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及试件破型室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2.2实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3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3、人员配备及资质

3.1实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最少不得少于3人。

3.2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3.3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和考核。

4.检验设备

4.1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件),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4.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准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4.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5、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准)周期

5.1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检定(校检)周期见附表。

5.2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实施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6.检验记录及台账

6.1实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和台帐,保存期不少于5年;

6.2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厂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

6.3应建立有关质量检验、生产控制的月报和年报表,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

7、对比验证检验

7.1企业每半年至少一次送样与市质量检测站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一年内企业生产的各品种普通砂浆至少应有一次对比验证检验;

7.2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

7.3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照质检机构的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附件: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及校验周期一览表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及校验周期一览表

编号

仪器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精度)

用途

检定(校验)周期(年)

1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少于1%,灵敏度>2%。

ISO强度检验:抗折强度检验

1

2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的工作间隙3±1;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公转(125±10)r/min;

ISO强度检验:胶砂搅拌

1

3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15.0±0.3;振动频率:60次/60±2s;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

ISO强度检验:胶砂振实成型

1

4

40×40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宽度:40.0±0.1;上、下压板长度:大于40、厚度:大于10;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定位销高度大高于下压板表面5;间距为41~55.

ISO强度检验:抗压强度检验

半年自校

5

砂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固定叶片与搅拌筒壁间隙、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间隙2±0.5;搅拌叶转速:(80±5)r/min;搅拌筒转速:(60±5)r/min

砂浆成形搅拌

1

6

压力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0.5%

抗压强度检验

1

7

砂浆稠度仪

锥体与滑竿合重:300g±2g;锥体圆锥角:30°,高度:75

检测砂浆稠度

1

8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分度值:0.1N

最大行程:50

试针截面积:30

试模内径、深度:φ140×75

检测砂浆凝结时间

1

9

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圆盘跳动落距:10.0±0.2

跳动部分重量:4.35±0.15

检测砂浆流动性

1

10

砂浆分层度测定仪

筒内径:150;上节高度:200;下节带底净高度:100

检测砂浆分层度

1

11

比长仪

标准杆长度:176±1;百分表分度值:±0.01

检测砂浆干缩性

1

12

砂浆含气量测定仪

压力仪示值误差:±0.01%

检测砂浆含气量

1

13

砂浆抗渗试验仪

压力最大量程不小于1.5MPa,分度值:0.1MPa;截头圆锥金属试模:上口直径70,下口直径80,高度30.

检测砂浆搞渗性能

1

14

保水性仪器

金属圆形试模:内径100,深度25;重物或砝码2

检测砂浆保水性能

1

15

多功能强度检测仪

最小示值为1N

检测砂浆粘结强度

1

16

电子天平

分度值:0.01g,最大称量200g

称量样品

1

分度值:0.1g,最大称量2000g

17

配料称量用电子秤

分度值:2g,最大称量60

称量样品

1

18

电热恒温干燥箱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干燥检验样品

1

19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40±0.2,模腔高度范围:40±0.1,模腔长度160±0.1,试模重量6~6.5.

胶砂成型

1

20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ISO强度胶砂试件成型养护

1

21

混合胶砂标准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可调60-95%

砂浆干缩,粘结强度养护

1

22

试件养护水槽

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1℃

ISO强度胶砂试件养护

每天有记录

23

空调器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检验室温湿度控制

每天有记录

24

砂浆密度测定仪

筒内径:108;高度:109;壁厚2,容积1L。

检测砂浆密度

1

25

震击式标准振筛机

/

筛分砂级配

1

26

立方体试模

70.7×70.7×70.7

砂浆试体成型

自校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