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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业务操作,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1)的业务操作,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构和个人在陕西省内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简称对外支付业务,下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地方税收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具体包括: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第四条 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机构和个人的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征税机关所在地的县(包括市区、分局)地税机关。
第五条  《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受理机构或个人申请出具《税务证明》业务,负责对外支付业务真实性的审核、证明填注签章、复核、管理台账、统计分析和资料归档。需要实地复核的负责实地复核和信息反馈。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交换信息。
对于涉及常设机构、非居民身份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等事项,应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沟通交流。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四)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居民身份证明等申请资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上述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同时提交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对外门户网站上提供《申请表》的下载服务,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领取。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在《税务证明》相关栏目上填注意见,并加盖“××县(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