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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资〔2016〕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发生的资产盘盈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发生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