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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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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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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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10月24日 |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第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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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具体内容为“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条款废止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