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据实申报税款,公平存量房交易税负,舟山市税务局对2023年4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本《公告》决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具体内容为“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条款废止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不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