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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相关保险机构积极创新,开发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产品,并在镇海区、海曙区先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是指城镇居民住房整体倒塌后,在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造商和政府部门相应责任的前提下,由保险机构对确需由政府部门垫付或承担的损失及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能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置房屋倒塌引发的矛盾,提高政府救济效率,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同时,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有利于完善城镇居民住房安全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抓落实、协同配合,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
  二、明确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地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要根据实际,坚持“政府引导、居民参与、群防共治、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应对城镇居民住房突发灾害风险的综合管理机制。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切实履行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保障和修缮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强化住房安全监管的同时,借助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及力量,不断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和风险损失补偿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组织作用,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原则上应覆盖1998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城镇居民住房。
  三、积极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