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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12〕66号 2013-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2014年后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已经2012年11月2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的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准予减税或免税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企业所得税属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减免税内容
第四条  减免税备案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项目,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的范围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其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 企业购置符合优惠目录规定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5.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1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17.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8.鼓励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1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21.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

第三章  申报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应报送资料》(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列入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附件2)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对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停止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加盖或书写“与原件相符”的印戳或字迹。同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填写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报送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涉税受理岗应及时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准予享受减免税优惠。税源管理岗应做好减免税台账登记等相关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一条  涉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事先备案资料通过完整性审核后,转税源管理岗,并将减免税事先备案的工作时限等有关事项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应及时对减免税事先备案事项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请县(市、区、特区)局领导鉴字后盖章确认,依法准予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税源管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登记台账等相关工作。对需要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登记备案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纳税评估,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或者评估后发现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存在疑点、出现异常情况的减免税内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对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事项进行核查的,应主要核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审核确认;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税收减免税政策到期的,是否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纳税人减免税后续管理台账,同时对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台账应登记减免税时间、项目、年度、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开展对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纳入每年各市(州)地税机关的考核内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附件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县(市、区、特区)及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应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
减免内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机构的证书或文件;3.免税收入明细表;4.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减免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⑴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⑵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⑶中药材的种植;⑷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⑸牲畜、家禽的饲养;⑹林产品的采集;⑺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⑻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⑴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⑵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及收入凭证;4.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财税〔2008〕4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号
减免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备案期限: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以后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6.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税〔2012〕10号
减免内容: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备案期限: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以后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4.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
减免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⑴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⑵技术转让合同(副本);⑶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⑷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⑸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⑹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⑴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⑵技术出口合同(副本);⑶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⑷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⑸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⑹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⑺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税函〔2008〕251号、 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减免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首次预缴时,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3.财务会计报表;4.年度职工月平均人数的计算资料;5.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税函〔2009〕203号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税函〔2010〕157号
减免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黔地税发〔2012〕19号。
减免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财务会计报表;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总收入明细表;4.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税〔2010〕81号、黔科通字〔2009〕126号。
减免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税〔2009〕70号
减免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已安置残疾人员花名册;3.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6.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7.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其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税发〔2009〕87号
减免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案期限:每年5月31日前备案。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核表;2.主管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7.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财税〔2008〕1号国税发〔200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