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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成〔2016〕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根据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有偿提供成本审核服务的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评估等相应资质和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服务单位。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规范运作、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行“谁购买谁付费”原则,购买方式和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转嫁给被监审对象。

  第六条  下列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可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

  (一)重大的、复杂的成本监审项目;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成本监审项目;

  (三)其他适合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成本监审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组织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审核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通知》(闽价成〔2016〕145号)的规定向监审对象下发成本监审相关文书,收集成本监审资料,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三方开展成本审核工作;

  (四)对第三方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

  (五)按规定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开展成本审核,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不少于2人的专业人员,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被监审对象进行成本审核;

  (二)及时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成本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按时完成成本审核任务,保证成本审核质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严禁转包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成本审核。

  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在成本审核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监审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遇到需要与被监审对象协调的政策问题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与被监审对象协调,第三方不得自行与被监审对象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将与成本审核服务无关、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其他事项交由第三方实施。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将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纳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第三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服务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购买服务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到位。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对成本审核数据资料作出保密承诺,对其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验收运用

  第十七条  第三方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闽价成〔2016〕144号)中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格式制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成本监审项目的实际情况围绕成本审核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制作。

  成本审核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成本审核对象及项目基本情况,成本审核依据,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成本审核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对第三方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将该项目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经营者。

  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从成本审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成本审核报告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成本审核报告,应当作为成本监审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项目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及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作底稿),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使其在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第三方三年内将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成本审核服务合同(参考样本)

  2.成本审核服务保密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1

  成本审核服务合同(参考样本)

  甲方(购买服务单位名称):

  乙方(承接方机构名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成本审核服务)采购结果,乙方为本项目承接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服务内容

  包括成本审核对象、时限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

  二、项目服务方式

  由乙方委派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专业人员进行本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向甲方提供成本审核报告。

  三、服务期限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