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府〔2001〕8号文件的决定
珠府〔2015〕10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要求,《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珠府〔2001〕8号)已不适用。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珠府〔2001〕8号文件,有关工作按照粤府办〔2015〕42号文件和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