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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将第五条(二)中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修改为“《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清爽优质的城市环境助推我市“两个基本”目标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宁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容环卫行业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宁波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道路清爽行动、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环卫队伍难以稳定等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须从立足民生,推进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组织管理,规范行业队伍建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并以此不断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市对各县(市)区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作用,各地须结合辖区实际,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实现层级联动,注重管理实效。

  (二)系统规划,创新管理。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统筹推进的理念,结合实际科学筹划,狠抓重点工作推进,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依托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激发主观能动性。

  (三)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为宣传,搭建市民互动平台,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

  三、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机制

  (一)全面完善行业管理组织架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卫部门工作职责。市级环卫部门做好全市环卫工作的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行业规范、队伍督查及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活动等工作。各县(市)区环卫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具体落实管理责任,完成作业任务等工作。街道和社区(村)着重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和养护等方面工作。

  (二)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标准。落实环卫安全作业规范,修订环卫行业工作定额,提高环卫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将环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做到运作有序规范,考核与奖惩挂钩。

  (三)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环卫作业服务经营服务许可证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企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服务水平的规范提升。

  四、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同时对直接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作业人员按照省定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二)落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合同制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改善居住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解决外来环卫工人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在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中,优先为外来环卫工人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同时优先考虑从事环卫工作5年以上的外来环卫工人。按规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

  (四)保障休息时间。合理安排环卫工作量和休息时间,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要求,做好规划布局和控制,合理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

  (五)健全风险保障。各县(市)区要落实环卫一线作业工人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集体参保,应保尽保,以增强环卫作业单位和环卫职工在作业中可能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抵抗能力。

  (六)加大帮扶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环卫工人帮困基金,对因工伤或患有疾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实施救济、帮扶。

  (七)实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每两年为所有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等一线作业环卫工人,其健康体检应每年安排一次。

  (八)强化技能培训。建立环卫行业职业资格评定机制,鼓励环卫工人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资格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在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杠杆作用。建立环卫行业培训资金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把环卫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