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建〔2023〕18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了《台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台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
)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2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依申请直接认定为台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5000万美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15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省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66万元/人);
(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1项,或荣获市“括苍杯”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5亿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25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省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66万元/人);
(5)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荣获市“括苍杯”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近两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或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认定程序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增补的企业与上一年认定企业为同一个认定周期。
(一)认定增补申请。申请认定或增补的企业,于每个认定年度(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2024年为第一个增补年度)的6月30日前,填写《台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按照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两年15%的增长率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出。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和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台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上报我局建筑业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三)公示公告。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推荐名单,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增补一次,每两年复评认定一次。复核年度无需企业上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复核,并于复核年度的7月15日前填写《台州市建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