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18-08-20 (川发改价格〔2018〕40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取消我委《关于居民用户智能电表补换购电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288号)中的居民用户智能电表补换购电卡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业务规程、技术标准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对于国家取消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或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或转以其他名义收取。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我委《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成果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好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13号)和《关于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69号)有关规定,于8月31日前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上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