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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的通知
财会〔2023〕32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

一、关于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转销PPP 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借记“PPP 项目净资产”科目,贷记“PPP 项目资产”科目;借贷方存在差额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并根据资产类别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由单位原有资产形成的特许经营项目相关资产,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 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并运营的特许经营项目相关资产,在合同终止时按约定无偿移交单位的,单位应当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二、关于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 号)、《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