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
附件
一、关于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转销PPP 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借记“PPP 项目净资产”科目,贷记“PPP 项目资产”科目;借贷方存在差额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并根据资产类别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由单位原有资产形成的特许经营项目相关资产,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 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并运营的特许经营项目相关资产,在合同终止时按约定无偿移交单位的,单位应当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二、关于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 号)、《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