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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财综〔2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我市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

(一)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公安部门)

(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部门)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人力社保部门)

(四)招生录取费(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教育部门)

(六)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教育部门)

(七)高中择校生收费(教育部门)

(八)树木赔偿和补偿费(市容园林部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项)

(一)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