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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委,各功能区财政(审)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卫健委、医保局,各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示范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扬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示范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各示范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二)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卫健部门围绕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合理确定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示范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体现正向激励、优绩多补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项目实行“示范项目+子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模式管理,示范项目内容和目标由各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示范项目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由各子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卫健部门示范项目方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预算;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要求开展财政监督。

第六条 市卫健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工作任务申报、遴选、确定以及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并对绩效目标实行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预算,并按程序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包括具体项目申报、遴选、确定以及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配合本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具体实施示范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承担的示范项目工作任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合规使用示范项目资金,规范项目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本单位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实施的质量、评价结果等负责;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 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市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能力,着力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着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引育、设备购置、医防融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医药发展、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人员、公用、运转等一般性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和长期债务化解,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上级专项资金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管理程序和示范项目任务要求,按照项目支出范围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涉及项目立项、信息化备案、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资产的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资金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分配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照分类指导、示范引领的原则,重点围绕承担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预拨加考核结算等方式。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示范项目资金预算方案配套落实。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市卫健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示范项目总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同时明确各子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健部门编制示范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资金与绩效管理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