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的规定,现就贵州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我省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