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 〔2011〕 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在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中存在对相关政策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为统一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的具体计算问题
(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再按开发土地所需成本的20%予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三)对取得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