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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的±25%浮动幅度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竞价确定,或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协商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三星级收费标准。

三、超过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收费

本通知实施后,高新区前期物业收费原则上不再单独核定。对服务内容超过《导则》规定的五星级物业服务等特殊物业项目收费,确需单独核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并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物价局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核定申请,市物价局将综合考虑成本调查情况、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四、能耗费